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株建监管通字[2008]7号
关于东湖大厦项目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及
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的通报
各相关单位:
由株洲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株洲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施工的东湖大厦工程,目前进行主体7层施工。该项目不办理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我处多次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行施工,相关责任单位拒不执行停工整改通知,冒险蛮干、抢进度,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现将该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存在的违规行为和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
1、脚手架连墙件设置数量严重不足,架体晃动厉害;立杆基础垫有砼块;悬挑脚手架部分无专项施工方案,形成单排钢管悬挑脚手架;层间防护不严密,操作层脚手板未满铺、稳铺,架体内防护缺失严重;部分5层以上外脚手架落于5层楼面,立杆底部无脚撑、垫木,也未对楼面板强度进行复核;
2、模板支撑体系未按专项方案施工,未设置纵横系杆、扫地杆、剪刀撑等,与外脚手架混搭;
3、临时用电TN-S保护系统不健全,部分设备未接PE线,线路拖地、穿沿架体敷设;配电屏安装不符合要求;开关箱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
4、楼层临边防护不到位;电梯井、井道内防护不符合要求;水平洞口防护材料、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5、靠西侧脚手架架体开口处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
6、使用自行制作的塔吊附着杆,且未见相关复核计算书;塔吊标准节高强连接螺栓多个松动,塔身晃动厉害。
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进行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至7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施工单位符合《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之严重不良行为第7条。
2、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施工单位符合《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之严重不良行为第9条。
3、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符合《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之严重不良行为第9条。
鉴于上述情况,我处现责令该工程各方参建责任单位根据相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及技术规范,严格履行各自的法律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整改方案,迅速实施,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并向上级建议记录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吊扣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合格证。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安全隐患 通报
抄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市建设局。
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 2008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