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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建监管字〔2010〕24号
关于印发《株洲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安监站:
现将《株洲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 起重机械 通知
抄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市建设局。
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发
株洲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今年来我市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频发,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针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在全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 整治目的
进一步规范使用、产权、租赁、安拆、监理等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职责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制度;切实解决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强化监管力度,遏制起重机械伤害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 整治内容
(一)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各责任主体:使用、产权或租赁、安装(拆卸)、监理等单位。
(二)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施工用垂直运输设备。
(三) 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
(四)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三、整治重点
(一)使用单位(指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的单位)
1、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办理了产权备案并悬挂了备案牌;现场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在检验检测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并在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必须悬挂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2、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本市使用的,必须在产权单位所在地办理备案。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持备案证明文件和备案牌到本地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
3、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增加附着等是否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安拆单位进行并签订委托合同(使用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自行承担)。
(二)租赁单位
1、是否同时具备起重机械设备安装资质,不具备起重机械设备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是否以其它单位的名义从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以及顶升、加节、附着安装等作业。
2、是否有个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
(三)安装、拆卸单位
1、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专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商注册地在株洲市以外的安装单位及人员是否在我市进行了审查。
3、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是否由同一单位承担全过程安装,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增加附着等。
4、在进行安装、拆卸以及顶升、加节、附着安装等作业时,安装单位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持证并挂牌上岗。
(四)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使用单位是否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五)检验检测及验收
1、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进行检验、检测,并按规定组织产权(出租)、安装、检验检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安装验收。
2、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是否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六)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操作资格证书所规定的作业资格进行作业。
3、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是否有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实际安全状况。
四、工作要求
(一)企业自查自纠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住建厅《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整治重点,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于9月20日之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和检查表(附件1)汇总上报市质安处(联系人:廖建勇,联系电话:22991159)。
2、产权、租赁、安装(拆卸)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所在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所辖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安装拆卸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使用登记、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不具备安装、拆除资质的租赁企业出租建筑起重机械的项目,应进行重点巡查。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或责令有关单位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立即拆除。使用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落实的,对相应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在相应媒体进行曝光。
附件:1、株洲市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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