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职责
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政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专业技术机构。
1、负责通过市计划部门立项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许可。按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服务费。
2、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
3、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纸审查、工程检测等单位的法定资质和人员的资格,监督其是否在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按法定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对其各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有违反建设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条文的相关单位调查取证,上报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记载不良记录。
5、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阶段验收(核定)、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和施工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过程实施监督。负责对建设工程签发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6、负责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掌握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7、参与本地区市级优良工程的评审核验。对申报的安全文明工地进行评分和核准。组织申报省优质工程和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8、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内各县(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负责对本市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建筑构配件生产厂家和商品砼搅拌站的监督管理。对有见证取样检测试验单位的考核和监督。
10、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仲裁和处理监督。及时上报有关质量安全报表和资料,按程序报告质量安全事故。
11、参与本地区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和评审。
12、对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为实施监督。
13、负责对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行政管理。
14、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研讨,拟定有关文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