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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 2007-5-23 10:15:15   点击数: 1356 

 

                            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廉洁自律公约

1、严格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及法定程序办事,努力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强化工作的严肃性,严格执法。

2、热情服务,不设梗刁难,不故意推诿拖拉,严格履行办事服务承诺。

3、不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生产厂家等单位推荐施工队伍,介绍业务,产品及从事其他中介活动。

4、不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和以人情代法。

5、按法定程序和规章制度办事,不乱拉关系,不乱开口子。

6、不得从事与本职责有关的第二职业,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外单位兼职、受聘。

7、按规定在处职工食堂就餐,不得参加业务活动中的高消费,不得给服务对象增加额外经济负担。

8、未经批准,不得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9、不得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拿、卡、要不到责任主体单位报销个人的支出。

10、不得无偿要求施工、建设等单位派工派料为私人谋利。

11、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12、严格办事程序,做到四公开公开监督执法依据;公开监督方案和工作程序;公开检查处理意见;公开质量安全等级认定标准,做到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13、在责任主体单位聘请廉洁自律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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