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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就餐规定
 发布时间: 2008-7-2 8:24:41   点击数: 1376 

    为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治理优化的要求,解决处职工在外工作就餐的实际困难,树立质安处为基层服务的良好形象,质安处职工食堂于2002年6月24日中午12:00正式开餐。从即日起,全处员工,不论在办公室、试验室或外出下工地检测、监督的工作人员,中午一律要求在本食堂就餐。我处将向社会公布全处工作人员不准在外就餐的规定,并做为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管理的一条廉政纪律来执行。
    食堂日常工作管理由处办公室负责。按照处食堂管理办法,处办公室要把办好食堂当解决职工后顾之忧的一件主要任务来抓,提高午餐饭菜质量,同时要求如下:
    1、食堂每天按处办提供的职工和临时工实际人数安排伙食。凡有特殊原因(处领导另行安排、来客、会议延误时辰、休假、伤病)不能就餐人员必须在每天11:30点之前申报办公室,并做好记录。
    2、伙食标准暂定每人每餐四元,处行政适当补助部分,职工个人负担部分,伙食帐目每月公布。家属或子女就餐应事先向食堂进行报餐,在不影响职工正常就餐的情况下可做安排,其就餐费由食堂自行收取。
    3、食堂一定要搞好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并且做到开支有明细,帐目公开,能够形成一个好的环境,让全处职工吃上放心午餐。
    4、凡处外出工作人员中午未向站办请示申报而擅自在外就餐者,按规定作为违纪处理,违反一次,罚款50元。累计违纪三次者,停职学习三个月。
   
    以上制度从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开始执行。


    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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