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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层级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 2006-10-13 15:02:00   点击数: 866 
 
 
一、责任监督工程师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程、规章、规定、强制性技术标准和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完成处长委派的项目监督任务;建立受监项目监管台帐;在科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遵守监督纪律,对受监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负直接责任,确保项目监督管理在受控状态。
    2、编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方案,根据工程设计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等特点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巡查、抽查、抽测具体计划,并按规模报批实施方案,组织各责任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3、对受监工程按规定进行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并逐级上报分管处长签发工程开工报告。
    4、查阅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编制和审批情况,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及专家评审情况和实施情况。审查其施工过程的技术资料、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及时。
    5、严格按照监督执法工作方案,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抽测、巡查、审查(行为、实物、资料)。认真做好验槽、基础、主体、使用功能及其各阶段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并作好监督工作记录。
    6、重点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部位各责任主体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质量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7、对所有进入工地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地基基础、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竣工质量、功能性试验按规定比例进行监督抽测、抽样。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应下发监督执法文书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8、对项目责任单位存在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的,以及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下发监督执法检查(复查)通知书,需局部停工的,报科长签字,分管处长签发;需全面停工的,报科长、分管处长签字,处长签发。对不按要求整改、停工或造成事故的,应进行不良行为告知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9、对已签发限期整改、局部停工、全面停工的项目,应跟踪监督整改。及时对申报整改完成的项目进行复查,并按规定责任范围签发复查通知书,对按规定整改到位的停工项目,签署复工意见,报签复工令。
    10、严格按规定程序受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和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申请,并及时审查验收条件,逐级上报分管处长签署验收申请意见;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阶段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地基验槽、基础、主体、使用功能、竣工质量验收和阶段安全生产评分,应按照监督执法工作方案检查内容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综合讲评。
    11、及时向领导汇报受监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按时填报各类报表。充分利用我处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及时录入和更新受监项目的相关信息。
    12、按规定时间编制项目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填报项目监督责任永久性责任书,科长审查,分管处长签字,报竣工备案部门。
    13、对受监的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负责收集资料,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督科长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规程、规章、规定、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各项管理规定。
    2、在分管处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及时传达落实上级有关精神,对本科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建立本科监督管理工作台帐,对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监管区域内在受控状态。
    3、负责本科受监项目监督执法工作方案和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主持项目监督交底;负责对结构检测、使用功能、环境检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抽检及竣工的质量检测监督抽样通知的审查,并报分管处长签发。主持项目分段和竣工质量验收和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监督讲评。
    4、组织对管辖片区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巡查,检查项目责任监督工程师依照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受监项目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开工的项目,检查施工过程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掌握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5、签署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申请审查意见并报分管处长签署意见。
    6、抽查项目监督管理资料记录,每项受监档案抽查不少于三次。
    7、对局部停工、全面停工项目应检查项目监督工程师的跟踪监控,及时对回复整改项目组织复查,并按规定范围审签署复工意见,报签复工令。
    8对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强制性条文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行为的项目提出约谈建议,并提出上报记录不良行为和行政处罚建议。
    9、及时组织管辖片区内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的申报,及时填报各种表格。
    10、审查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和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并报分管处长签署意见,审签提交项目永久性监督责任书。
    11、协助对管辖片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12、对不认真履行或造成因监督管理不作为的监督工程师职责人员及时上报并建议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或处罚。
    1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副处长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规程、规章、规定、强制性技术标准等管理规定。在处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分管和归口工作职责和制定的各项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建立工作台帐,对处长负责。
    2、对分管责任区域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保证分管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处于受控状态;负责对归口的专业性管理进行检查、抽查、督查和统计。对分管区域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和归口监管工作负直接责任。
    3、对一般项目的监督工作方案进行审批,重大项目的监督工作方案报处长批准;对分管区域重大复杂项目组织主持监督交底会。
    4、对分管区域受监项目符合安全生产开工条件项目签发开工报告。
    5、对分管科的管理工作和项目执行监督执法方案情况,对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项目监督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抽查、巡检,参加阶段质量验收和安全生产评定,主持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对地基基础结构、使用功能、环境检测及市政项目施工质量、竣工质量检测通知进行签发。对不符合验收程序、验收评定标准、技术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应责任相关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6、负责签发项目局部停工通知书;全面停工整改的项目报处长签发;组织对停工项目的复查,签发复工令。定期向处长汇报分管、归口区域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状态和管理情况。
    7、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单位、个人;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对不执行监督执法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项目;对造成严重事故的;主持责任单位、个人约谈,签报不良行为记录,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8、对分管片申报的省市两级文明工地及优质工程进行初审。
    9、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申请签署审查意见;对分管科室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处长批准。
    10、对工程项目监督档案审查,并督促及时归档。
    11、对拒不服从监督管理整改的项目,应及时通报,并直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12、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作为的监督科长、项目责任监督工程师、应及时进行教育或提出处理意见。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处长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规程、强制性技术标准管理规定。
    2、在市建设局党组和省总站的直接领导下,根据监管赋予的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层级管理制度,对全市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确保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对市建设局党组负责。
    3、组织辖区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大检查,了解掌握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4、检查、落实、督促分管和归口业务处长的监管工作,组织对辖区县(市)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与指导。签发项目监督任务委托书,审批重大项目监督工作方案。
    5、主持召开周工作例会,听取分管处长和各科室监管工作情况和建议,对上周监管工作进行总结点评及本周监管工作安排,确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依法行政处罚和记录不良行为上报。
    6、根据分管处长报告签发全面停工通知书、行政处罚建议书、不良记录文书,并进行立案查处上报。
    7、对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的项目、拒不执行监督执法整改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责任单位、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8、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依法依规作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督管理层级责任人的处理按相关规定提出意见并上报局党组。
    9、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申报省市两级文明工地及优质工程的项目。
    10、完成局党组和省总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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