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监督权力和管理职责,规范监督执法工作纪律,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监督执法行政处罚建议制度,规定如下:
1、各监督科在日常监督执法检查中,对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发生质量安全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2、行政处罚建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客观公正的提出。
3、行政处罚建议应以“监督执法行政处罚建议书”(见附件)的形式书面提出(九个方面)。
4、监督执法行政处罚建议书由项目责任监督工程师提出,监督科长复检、签字,分管处长审查签字,在每周工作例会上提出,确定处罚意见,经处长签批后,由法制稽查科实施查处。
5、监督执法行政处罚建议书一式四份,监督科、法制稽查科、办公室、案审小组各一份。
6、法制稽查科在收到《行政处罚建议书》后,应及时组织查处并限期结案,并将有关材料报处长签署后,上报局案审组,在处罚结案后应将处罚结果书面反馈到监督科。
7、对已下发行政处罚建议书项目的处罚结果实行备案制度,未处罚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由法制稽查科在每周例会上通报,同时每期“通报函”上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