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文件
株建监管字[2007]15号 签发:陈世湘
关于进一步规范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处属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行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水平,提高监管效率,更好地服务工程建设,根据株建通字[2007]17号《关于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专业管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分片包干到科、项目到组、责任到人”的原则,现将有关监管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程开工前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含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桩基工程),否则已完工程实体必须经结构鉴定合格后,再办理受监手续。
(二)施工现场主干道路,主要场地(钢筋、砂、石等材料加工堆场)已硬化到位,水泥库(容积、防潮、防尘等)必须达到相关要求。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场人员、组织机构资质、配备必须符合要求,质量保障体系必须健全。
(四)城市规划范围内应使用商品砼,经批准暂不使用的,现场搅拌站必须使用电子自动计量配料系统,并按规定建好标养室。
二、 质量监督注册
(一)法制稽查科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收集并检查监督注册文件资料。
(二) 办公室检查缴费情况,委派监督科。
(三) 由分管处长委派项目监督小组。
(四)监督组对监督注册文件资料进行核查,踏勘施工现场,并签署意见后,将监督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返还法制稽查科,法制稽查科编写监督注册号返还政务中心3份,法制稽查科留1份,并将信息录入电脑后交监督科存档。
三、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方案及监督交底
(一)项目监督小组接受委派后,应根据工程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监督方案,交科长复核签字后交技术科审核,技术科审核后交分管处长批准后实施。对于特大型工程(建筑物高度超过50米或单体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及结构工艺复杂的工程项目,监督方案由总工审核,处长批准后实施。监督执法方案从接受委派书开始的制定到批准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方案经批准后,监督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交底,并形成监督交底会议纪要。
四、工程质量问题、质量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的处理
(一) 项目监督组在日常的监督检查、巡查过程发现存在一般质量问题、质量隐患及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一般不良行为时,应及时下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通知书”,责令各责任主体单位进行整改,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二) 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质量隐患及严重违法违规、严重不良行为的项目,监督组应逐级上报到科长、分管处长、处长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工整改、通报、不良行为告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等。按照“两到位”原则,由法制稽查科负责处罚到位,监督科负责督促整改到位。
(三) 对于下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通知书”责令整改或停工整改的项目,整改完成后由责任单位提出“整改完成报告书”交监督科。对于责令整改的项目由监督科组织复查;对于停工整改项目由分管处长组织复查。复查后签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复查通知书”,合格则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合格则继续整改。
(四) 对于下达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通知书”拒不整改的项目和责任单位按上述第二条处理。
五、 不合格报告处理
(一) 各检测机构将不合格报告及时报送技术科。
(二) 技术科对项目所在科发出不合格报告处理通知书。
(三) 监督科组织监督组进行落实,责令责任主体单位查明原因,查明影响程度,提出处理方案。
(四) 对于原材料报告不合格但又查明未使用的情况,监督科可直接进行退场处理并报技术科备案。
(五) 对于其他情况,监督科在查明原因和影响程度后及时向分管处长报告,并将处理方案报技术科审查,重大方案由技术科报总工程师审查。
(六) 监督科按审查的方案督促责任主体单位进行处理。
(七) 处理后组织专项验收。
(八) 监督科将专项验收结论报技术科。
六、 监督抽样、使用功能抽测、结构抽测及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抽测、功能性试验、竣工质量抽测
(一) 项目监督组应在监督执法方案中按规定制定监督抽样等以上抽样、抽测计划,并按项目建立台帐。
(二) 项目监督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计划和工程进度签发监督抽样通知书(一式三份,监督、施工、检测单位各一份),原材料抽样通知书由项目监督组填写,监督科长签发;其他则由分管处长签发。
(三) 对于重要部位监督抽样及市政工程的功能性试验、竣工质量检测,项目监督组应按检测中心安排的抽样、抽测时间进行跟踪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
(四) 监督抽样、抽测后,项目监督组应及时检查检测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 资料审查程序
(一) 项目的基础、主体、使用功能、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及市政工程关键部位(工序)验收前均应对施工技术文件及监理文件及监督文件进行审查。项目监督组负责施工技术文件、监理文件的详细审查,技术科按照职责进行程序性审查和重点抽查,并对监督文件进行详细审查。
(二)施工技术文件及监理文件先由监督组详细审查签署意见后交技术科审查,技术科审查后签署意见后返还监督科,对于不合格资料整改后必须重新送审。
(三) 监督文件由监督科长检查后送技术科详细审查,发现问题则由项目监督组按要求补充完善。
九、 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程序
(一) 阶段验收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关键部位(工序)验收。
(二) 阶段性的专项验收:阶段性工程施工完毕,在阶段性(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生产核定合格的基础上,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出的各阶段“质量验收报告”、监理单位提出的各阶段“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提出的“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地基、基础验收时)及设计单位提出的各阶段“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后向工程质量监督科提交“工程质量验收报审表”。同时将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报监督小组,按“资料审查程序”进行审查(提前3个工作日)。
( 三)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在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合格(70分以上)及安全备案的基础上,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出的“质量验收报告”、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后,向工程质量监督科提交“工程质量验收报审表”,并将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报监督小组,按“资料审查程序”进行审查(提前7个工作日)。
(四) 资料审查合格后由监督工程师、监督科长、分管处长在“工程质量验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确认验收时间。竣工验收前应按《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会签程序的通知》进行会签,对于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项目,应在结案后才能组织竣工验收。
(五) 建设单位按确认时间组织责任主体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地基基础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参加;设计单位:结构设计负责人及其他专业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项目专职质检员、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六) 监督科长及监督组人员对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在验收会对监督情况进行讲评并做好监督记录。
(七) 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验收标准时,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组织验收。
(八) 验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形成验收会议纪要。
九、监督文件的归案
(一)监督组在项目监督过程中收集相关监督文件资料。
(二)监督科在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监督报告后应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并按要求编制监督档案文件。
(三)监督档案文件编制后送技术科审查。
(四)技术科按监督归档文件要求审查合格后由监督科移交办公室存档。
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 管理程序 通知
抄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市建设局杨克敏局长, 陈志大副局长,沈平副局长。
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 2007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