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文件
株建监管字[2007]11号 签发:陈世湘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承诺书》的通知
各县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责任主体单位和政府监管职责)。今后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建设前,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签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承诺书》(以下简称“责任状”和“承诺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责任主体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注册时,签定“责任状”和“承诺书”。各县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参照执行。
二、“责任状”和“承诺书”必须按要求由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本人签定。
三、 未签定“责任状”和“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注册,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责任状”和“承诺书”的要求,在施工全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五、在单位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时,监管部门对“责任状”和“承诺书”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其结果作为对企业资质人员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六、对未按“责任状”和“承诺书”约定履行责任的行为,根据违法事实,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二○○七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责任状 承诺书 通知
抄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市建设局杨克敏局长、 陈志大副局长、沈平副局长。
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 2007年4月10日印发